(根地咬22日讯)一名非公民男子自29年前起使用假身份证,以公民身份在丹南一所学校执教,今日被地庭判处监禁和罚款。
53岁的立达阿都卡迪在庭上认罪后,地庭法官阿斯拉夫祖哈尼宣判他监禁10个月和罚款6000令吉。
被告的刑期由1月29日被捕日算起,倘若无法缴清罚款,将另外以6个月监禁代替;但被告选择缴付罚款。
被告是在1990年国民登记局法令第25(1)(e)条文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将可被判处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被告于1月29日早上11时30分在执教学校的教员宿舍停车场接受身份证检查后被逮捕,因为他涉嫌使用一张姓名为立达宾阿都卡迪(Ridal Bin Abdul Kadir)以及号码700711-12-5369的假公民身份证。
国民登记局进一步核实后发现,被告涉嫌使用假身份证的公民身份,包括假号码及姓名在丹南一所学校担任教师。
国民登记局根据记录发现,该局的确签发了一张具有相同号码和姓名的身份证,但并非是我国公民身份证,而是一张临时居留证。
较早时候,国民登记局检察官莫哈末纳希尔在庭上要求法庭对被告判处威慑性惩罚。他表示,这是为了顾及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此外,使用假身份证作为个人身份证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犯罪行为。
但被告代表律师科文为被告求情说,使用假身份证及以假公民身份的被告已在学校执教了29年,从未犯过任何刑事罪,而且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