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8日讯)4名涉嫌在鱼贩中心内贩运130.83克海洛因及甲酰吗啡毒品的巫裔男女,今日在麻坡高庭面控时因控方证据不足,被判表面罪名不成立并获无罪释放。
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佳在简短的判词中指出,基于控方证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从鱼贩中心所取获的毒品为被告所持有以及贩卖,因此裁定4人无罪释放。
被告在听完审判结果后于犯人栏中相拥而泣,历经了4年的审判期后终于能够恢复清白。
4人被控于2019年7月3日下午1时30分,涉嫌在峇株巴辖巴力士隆的一间鱼贩中心内贩卖毒品,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被判刑。
根据控状,警方是在上述日期突击该中心,并起获了130.83克海洛因及甲酰吗啡毒品;涉案者一旦罪成,最高的刑罚为死刑或终身监禁,以及鞭笞至少15下。
4名涉案的被告分别是西蒂苏海拉(40岁,家庭主妇)、昔米罗斯兰(37岁,电工)、莫哈末亚斯拉(46岁,鱼贩)以及苏海雅(49岁,家庭主妇),4名被告为亲属关系,2名来自笨珍的女被告是姐妹,来自峇株巴辖的男被告则是表兄弟。
上述案件由副检察司诺莎米拉主控,控方律师则为维杰、戴丽安娜、陈佩珊以及菲诺哈南;控方在庭上共传召了12名证人,包括参与逮捕行动的警员、查案警官以及化验师出庭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