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绒5日讯)一家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今天承认3年未向内陆税收局提呈所得税申报表,今日被控逃税约6万2000令吉,被告对2项控状俯首认罪后,被判罚款2万5000令吉,以及必须缴纳18万7376令吉的特别罚款,总罚额21万2376令吉。
被告为现年53岁的阿末罗兹里,他于2015年11月被委任为该公司董事,公司业务是为运输交通工具提供维修与保养服务。
被告于今日被提控上斯里曼绒推事庭。首项控状指被告在2019年7月31日前的最后期限,未向内陆税收局提呈所得税申报表,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1)条文,并可与同法令第77(1A)条文同读。
根据税务局计算,被告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2018年总额8万3531令吉的可征税收入。
次项控状则指被告未在2021年7月31日和2022年7月31日前的最后期限,向内陆税收局提呈所得税申报表,抵触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1A)条文,并可与同法令第77(1A) 条文同读。
根据税收局计算,被告在2020年须缴所得税收入为31万6173令吉,应缴税额为5万3749令吉41仙;2021年须缴所得税收入为5万1231令吉,应缴税额为8709令吉27仙,欠税额为6万2458令吉68仙。
根据首项指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200令吉至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次项控状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1000令吉至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以及被判应缴税额3倍的特别罚款。
被告聆听控状后,在推事卡伟塔面前表示理解控状内容,并当场认罪。
因此,推事宣判首项控状罚款1万令吉或以监禁3个月取代;次项控状则被判罚款1万5000令吉,或以监禁4个月取代,并需向内陆税收局缴付应线税额税3倍的特别罚款,即18万7376令吉4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