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定,一家没有持有贷款许可证的公司,无权收回已放出的160万令吉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东马大法官阿都拉曼为首的三司,一致裁定批准一名女商人祖奈达、她的儿子菲鲁斯及其公司Triple Zest Trading & Suppliers Sdn Bhd的上诉。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三司认为上诉庭的裁决中存在法律错误。
“我们一致同意申请人的上诉,并谕令有关公司支付6万令吉的费用。”
另2名法官为哈丝娜和诺丁。
61岁的祖奈达、菲鲁斯和他们的公司从事石油贸易业务,并希望在一块土地上兴建加油站。
他们寻求一名男子三苏里帮助,以向起诉人Applied Business Technologies申请贷款。
同时也以两块土地作为贷款的抵押。
Applied Business Technologies于2018年提出诉讼,追讨160万令吉,其中包括80万令吉贷款本金和80万令吉“协议利息”。
起诉人将祖奈达、菲鲁斯和Triple Zest Trading & Suppliers被列为答辩人。
2020年,怡保高庭裁定Applied Business Technologies胜诉。
翌年,上诉庭聆审了祖奈达等答辩人的上诉,最终裁定他们需偿还Applied Business Technologies的本金80万令吉。
由于对结果不满意,3答辩方上诉至联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