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3日讯)35岁警阶一巡伍长警员面对3项受贿总计700令吉的控状时,并不认罪,怡保反贪污法庭允准总计1万5000令吉保释金和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案件订于6月9日过堂。
在保阁亚三警局执勤的被告尔菲费沙是于今天上午在怡保反贪污法庭面对3项主要控状,以及2项交替控状。
依据首项主要控状,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3时40分,在太平孟加兰工业花园一间办事处,向经营二手物品生意执照逾期的许锦祥(译音)收贿价值300令吉现金。
被告行为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受贿)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依据第2项主要控状,被告于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作为一位马来西亚政府的公务员,即在保阁亚三执勤的一巡伍长,向同一人收贿价值300令吉现金,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a)(索取或接受贪污)条文,可在第24(1)条文下受罚。
在该控状之下,被告也面对一项交替控状,即他于相同地点、日期和时间,向同一人收取贿金300令吉,以便不会对行贿者采取执照逾期的行动。
在交替控状,被告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165(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条文,在该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依据第3项主要控状,被告于2017年4月4日傍晚5时30分在上述同一间办事处,作为一位公务员,即保阁亚三警员,透过唐金洪(译音)向许锦祥(译音)收取400令吉现金,以便不会对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的公司采取执法行动。
此举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6(a)(B)条文,也面对一项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交替控状。
随著被告聆听所有控状后皆不认罪,此案主控官玛芝雅向法庭提出保释条件以每项控状5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的要求。
被告代表律师莎希达要求降低保释金时表示,被告有一名妻子和3名介于2岁至8岁的孩子,需要供养患有慢性疾病的父母和携带父母前往医院看诊你。
莎希达指出,被告自2008年加入警队,为警队服务将近15年,对国家作出多项奉献,此次是首次被控,再加上甫过开斋节家庭开销较大,要求法庭酌量允准被告以每项控状3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
法官阿末卡玛最终允准被告以每条主要控状5000令吉,总计1万5000令吉以及一名担保人保外。案件于6月9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