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14日讯)在邮政局路旁被发现贩运754.19克冰毒及拥有1755.75克冰毒,涉案谢氏女子今日在高庭被裁决贩毒和拥有表面罪名不成立,获得释放。
女被告在诗巫高庭被控两项罪控。控状一,她被控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时在邮局路旁处,被发现贩运754.19克冰毒。
被告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39B(2)条文下判。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及另加打鞭不少于15下。
控状二,被告被控于上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被发现拥有1755.75克的K他命。此举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12(3)条文同读。
此案在审讯过程中,控方传召了7名证人出庭供证。此案听审高庭法官为拿督陈赐荣,副检察司为马克肯尼斯能托,被告的辩护律师为罗斯里加柏。
承审法官陈赐荣今日裁决时指,在他的短暂司法生涯中,所听到的大多数毒品案件,一般是涉及被告在快递或邮政公司的门口被逮捕,因为他们刚领取了包裹,较后发现包裹里包含危险毒品。
法官指,根据他的经验,警方或海关官员从未追踪快递员,等待他打开包裹,并观察他打开后包裹后的反应或行为,再决定是否逮捕和控告相关人士。
“这意味著,对我而言,控方有一个极其困难的任务,即向法庭证明一个来自街上的普通人是实际知道刚收到且未打开的包裹里包含的是什么物品,并且对包裹的掌控和处置权。
“这个案子也不例外,我对控方没有在一定时期内追踪包裹接收人,以确定该接收人是否真正知道包裹里的内容而感到遗憾。我相信,持续追踪一个人是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力所能及的。”
他指,显而易见的是,任何贩毒者预期通过邮递系统运输毒品,都会使用无辜和有报酬的跑腿人员来为他们自己添加一层保护,以避免自己被抓,并在适当时机和安全时刻接收毒品。
法官进一步表示,对于这些无辜的跑腿者,只能在证明他或她是对这些危险毒品是有意无视的,以至于推断他或她是知道毒品的内容和拥有毒品的情况时,这种无辜的跑腿者才会被法律制裁。为了避免对无辜者定罪和判刑的风险,故意无视(wilful blindness)的概念只能适用于明显的案件。
法官在裁决时也说,为了证明贩运毒品的案件,(一)控方必须证明该毒品或物质必须是危险毒品;(二)被告拥有危险毒品的保管和控制权;(三) 危险毒品的重量超过了允许的限度,以及(四)被告对危险毒品的性质是有所了解的。
法官指,经副检察司的结案陈词后,法庭作出了几项结论,即:
(一)被告实际上持有两个包裹,其中包含了所被指控的毒品;
(二)两个包裹中的物质均为危险毒品;
(三)包裹上收件人名字并非被告,而是写著Ricky Wong和Alan;
(四)包裹的状况良好且完好无损,从包裹的外部看不到里面的东西;
(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包裹的最终收件人;
(六)第六证人供证时指,他接到一个名为“Alan”(收件人)的电话,说他会派一个女子来领取包裹;
(七)被告的手机中的信息,证实了她(被告)的说法,即被告是被雇为跑腿人员去领取包裹;
(八)法庭对该两个毒品包裹的证据链,没有异议。
法官指,根据证人的供词,证实了被告对此案的说法,即她是一个“跑腿的”,再来就是被告是根据指示从邮政局领取包裹。法庭相信被告是被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士利用,前往邮政局领取毒品包裹。
他指,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无视包裹内容的成份则不适用于此案,被告是作为一个“送货员”或“跑腿员”的正常业务程序中,按照指示行事。而被告在警惕自己并询问包裹内容方面的责任很低。
法官陈赐荣今早裁决女被告谢氏,贩运冰毒及拥有克他命表面罪名不成立,获得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