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4日讯)今年2月至3月犯下多宗结伙抢抢劫、持假枪抢劫及伤人罪的“沙拉党”(Geng Sara),匪党头目及3名成员,今日被带上新山法庭面控,4人皆表示不认罪。
相信是沙拉党头目的第一被告沙拉瓦南(39岁,人名皆译音),与第二被告维文卡南丹(36岁),在地方法庭法官法蒂玛面前,面对两项控状。
第一项控状指出,两名被告被控在3月10日,下午3时在大学城一间杂货店,持刀抢劫一名印尼女子,抢走女子身上装有护照、金戒指和310令吉现金的腰包、抢走杂货店内装有4589令吉的铁箱及一名24岁女子的4台手机。
上述行为抵触刑事法典地395/397条文(结伙持械抢劫),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最高20年和鞭笞的刑罚,两名被告表示不认罪。
第二项控状则指,两名被告与第三名被告加纳峇迪(37岁)一同被控在3月11号凌晨2时,在马哂地区一间公寓单位,结伙抢劫一名20岁男子的新加坡工作准证、提款卡、身分证和手机,抵触刑事法典第395条文。
3名被告在法官阿末卡玛阿里芬面前表示不认罪。
第一被告沙拉瓦南也在新山推事庭面对多项控状,包括拥有假枪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36条文、拥有失窃车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11条文、没有身份证而抵触1990年国家注册条例第25(1)项、拥有海洛英毒品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
沙拉瓦南聆听完上述控状,并向承审推事莫哈末祖赫米表示不认罪。
另外,沙拉瓦南也和第二被告维文卡南丹因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和破门行窃,分别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和刑事法典第457条文,两人皆不认罪。
沙拉瓦南也与第三被告加纳峇迪被控持巴冷刀伤人,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两人皆不认罪。
此外,上述三人也连同另一名被告一同被控拥有0.32克冰毒而表示不认罪。
4名被告在推事庭所面对的控状是在2月24日至3月11日之间,在淡杯地区的公寓、有地房屋和快递公司仓库内等地点干下罪行。
副检察司拉维娜、诺依达玉和莫哈末阿力夫负责担任所有案件的主控官,4名被告并没有代表律师。
第一被告沙拉瓦南获准以4万9000令吉保释候审,案件展至5月9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