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5日讯)早前以利器致伤2名女子包括前女友的青年,今日被控2项伤人罪,惟否认控状,获准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案定本月18日过堂。
26岁的男被告莫哈末沙兹旺(自雇人士)今日在没有代表律师的陪同下,被控上马六甲爱极乐法庭。
首控状指被告于今年7月29日傍晚6时20分,在帆加南玛组屋旁的便利店,导致23岁的诺莎菲卡重伤,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26(严重致伤他人)条文。
在此控状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20年及罚款或鞭笞。
第二控状则指被告在同个时间和地点,用刀致伤25岁的希蒂诺希达雅,触犯刑事法典第324(持械伤人)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被告最终在地庭法官娜丽蔓面前否认有罪。
娜丽蔓允许被告以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并将此案定在8月18日过堂。
此案由莫哈末依山副检察司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