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高庭今日以民事法庭无权审理为由,驳回一名女子放弃伊斯兰教信仰的司法审核的申请。
高庭法官阿末卡玛表示,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伊斯兰法庭才有权审理脱教案。
“我认为,无论(伊斯兰法庭)决定是什么,问题在于民事法庭无法审理伊斯兰法庭的案件,也无权检讨伊斯兰法庭针对脱教案的判决。”
“伊斯兰法庭在审理此案是并未犯错,因为该案在其管辖范围内,在发出谕令时也并未越权。”
这名32岁女子从出生起就是一名穆斯林,因为其父亲当时为了与穆斯林母亲结婚而改信伊斯兰教。
在父母离异之后,其母亲让她自由选择宗教信仰,因此她不曾履行伊斯兰教义,也经常参与佛教活动。
为了脱离伊斯兰教皈依佛教,女子在2018年入禀伊斯兰法庭,并被谕令接受12次辅导。
她脱离伊斯兰教的申请在2020年被驳回,而在提出上诉后,伊斯兰上诉庭也维持了此判决。
她随后入禀民事法庭,要求撤销伊斯兰法庭的判决,因为她被拒绝脱离伊斯兰教违反了联邦宪法赋予大马人民的宗教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