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17日讯)视频流传男子上周日在南北大道第253公里江沙路段做出挑衅行为,涉案男子今日被提控上法庭,并对3项指控表示认罪。
36岁的被告再诺丁在聆听3项控状后,在地庭法官罗海达面前承认有罪,3项控状分别是蓄意破坏、将毒品注入体内,以及将所驾驶的轿车停在可能对其他交通使用者造成阻碍的位置。
同时,法官也批准主控官诺阿斯玛妮副检察司的申请,援引刑事程序法典342条文,逾令将36岁的被告送入乌鲁近打幸福医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精神评估,并定7月14日过堂。
首项控状指目前无业的再诺丁于6月12日下午6时,在江沙区的南北大道253公里处,脚踢一名45岁男子的轿车右侧后视镜,造成200令吉的损失。
因此,被告触犯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一旦罪成最高可判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次项控状指被告于6月14日下午约3时40分,将四氢大麻酚注射到自己体内,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以及警方监视2至3年。
第3项控状指被告6月12日下午6时,将所驾驶的丰田Vios轿车,停在道路右车道上,对其他交通使用者造成阻碍。
因此,控状指被告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 48(1)条文,罪名成立可被判入狱至少1年或罚款1000至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官将此案定7月14 日再度过堂,以等待被告涉及毒品案件的报告。
被告没有聘请辩护律师。他在上午8时50分左右,被警方押往法庭时,不时摆出不明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