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高庭撤消地庭判决隆市政局前高官两项涉贪无罪判决,并喻令被告需为自己涉贪的指控自辩。
法官莫哈末再尼马兹兰今日批准控方上诉申请,撤销了地庭原于2020年12月18日,针对原为吉隆坡市政局前任土木工程及城市交通组(公共)高级副主任的被告沙布丁沙勒两项涉贪指控被判无罪释放的裁决。
同时将案件交回到地庭审讯,被告需自辩。
根据控状被告被指从承包商王美君(音译)收受20万令吉的贿赂,以发出工作准证,因而面对两项贪污罪。
第一项指控是他于2018年6月9日在国际山庄的第二中环公路(MRR2)添油站的便利店进行。第二项指控他于2019年1月17日,在他位于安邦优景柏兰岭的住所犯下。
因而被告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即694法令)第17(a)条文下提控,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1)条文下被判刑。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20年的监禁及罚款贿赂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较高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