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1日讯)中年男子以300令吉贿赂居銮市议会执法官员,作为不对他施工弄脏工程地点开出罚单的酬劳,而被反贪会提控,被告今早上庭俯首认罪,获法官从轻发落,判处监禁一天和罚款一万令吉。
被告为43岁的华裔男子李志兴(译音),他于今早上午9时抵达新山第二地庭面控。由于他需要华语通译员进行翻译,案件延至上午11时30分才宣读控状。
根据控状,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下午4时15分,在居銮县甘榜巴亚达浪巴林邦(Kampung Paya Dalam Palembang)以300令吉现金,贿赂居銮市议会执法官员,作为不对他因施工弄脏工程地点、抵触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46(e)条文开出罚单的酬劳。
被告因而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企图行贿)。在此条文下,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罚款1万令吉或相等于贿金5倍的金额,视何者为高。
此案主控官为反贪会副检察司尤诺斯;被告的代表律师为维加亚桑德兰。
被告在聆听通译员读出控状后,表示认罪。
被告代表律师维加亚桑德兰代被告求情,指被告原先是一名木匠,近期则尝试创业,且已婚育有3名儿女,此前已有9个月无法工作,无力承担巨大的罚款。
维加亚桑德兰也表示,被告已缴清居銮市议会所开出的600令吉罚款,显然已有悔意,希望法官念在被告为初犯,减轻被告的刑罚。
主控官尤诺斯强调,贿赂公务员为鼓励贪污,务必对行贿者加以惩戒,以敬效优。
承审法官拿督阿末卡玛判处被告监禁一天和罚款一万令吉,刑期从即日算起,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3个月取代,同时充公其300令吉的贿金。被告事后已在家属的协助下缴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