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30日讯)开车使用手机罚单须到法庭面控,不能到柜台缴款了事,法庭昨日审理2宗开车用手机的案件,2名被告各被判罚款450令吉。
首名被告是34岁的张某,被控于今年7月31日下午5时09分,在巴拉路处被发现开车时,使用手机。
第二名被告是52岁的李某,被控于今年7月31日晚上8时13分,在黄景和路处被发现开车时使用手机。
两名被告皆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17A(2)条文,并于相同法令128(1)条文同读。
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个月,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坐牢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自今年7月开始,开车时若使用手机而被警方开出罚单,违规者不能再像以往到交警柜台缴付罚款了事,而是须亲自到法庭面控,并交由法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