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19日讯)一名18岁青年因驾车时使用手机而被控上推事庭,认罪后被罚款500令吉,成了沙巴首宗因驾车使用手机而被控上法庭的案件。
18岁的被告加益兹,是被控于今年7月29日下午6时27分,驾驶三菱Triton四轮驱动车在斗湖仙本那路50公里犯下有关罪行,被告因而抵触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7A(1)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1000令吉或坐牢3个月。
当法庭通译员念出控状后,被告在推事面对直接认罪,因而被判罚款500令吉。
被告向推事求情时,主控官李祖安助理警监表示,2020年初开始,驾驶时使用手机不能发传票罚款了事,案件一定要带上法庭审结,希望法庭重判,以敬效尤。
斗湖高庭副主簿官阿米尔沙表示,这是较严重的罪行,既然政府修改不能付传票了事,其实刑罚应该更重些。
他判处该青年罚款5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需以1个月监禁取代。
今年7月6日开始,驾驶者若是边开车边用手机,一旦被逮到,不能再罚款了事,而是会被带上法庭,交由法庭裁决。
另一方面,一名在清真寺担任看守员的中年男人,因疏忽驾驶撞伤2名学生,今天认罪后被判罚款5000令吉,否则将以3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触犯了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3(1)条文,条文阐明犯事人罪成可罚4000令吉至1万令吉,被告表示明白控状。
代表律师江善利向法庭要求轻判,被告右手臂断,在一所清真寺服务,也领取福利金,每月赚不足2000令吉,有7名孩子需要照顾,较早时也付还了对方医药费1200令吉。
主控官李祖安助理警监表示,因为被告疏忽导致2名学生受伤不能上学,要求重判。
推事迪朱乐伊米下判时说,庆幸学生没身亡,目前也已经康复,至于他疏忽造成车祸需要负责。
52岁的被告因于2019年8月27日,下午1时驾驶宝腾轿车从狄丁岸小学往甘榜狄丁岸,在丹迈路交通圈撞倒一辆摩哆,导致两人受重伤。
当时有关司机驾驶抵达上述地点,左转时惊见摩哆,因紧张而踩到油门,撞到有关摩哆,骑士头部及脸颊骨裂,乘客头部脊椎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