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8日讯)涉嫌组织及参与犯罪集团,10名印裔男子遭警方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扣留长达28天后,今早在刑事法典130V(1)条文下被控,不准保释。
10名被告于今早8时30分,由20名特警及警员的押送下抵达怡保地庭,并在上午10时于第2法庭面控。
他们分别是峇拉布(30岁)、戛纳山(50岁)、维诺(28岁)、帕巴噶兰(33岁)、尹迪兰(27岁)、戛叻山(30岁)、维幕鲁甘(37岁)、阿南特(28岁)、克沙文(32岁)及维叻斯瓦兰(39岁)。
根据控状,他们被指于2014年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成为犯罪组织“维基奈都组织”(Kumpulan Viki Naidu)的成员,抵触刑事法典130V(1)条文(被认定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成员)。
一旦罪名成立,将面对监禁不少于5年或不超过20年。
此外,当一众被告面控后,控辩双方也就被告们是否能获得保释外出,展开激烈的争辩,以致法官阿兹曼必须两度宣布休庭。
其中,主控官苏妮达先以此案涉及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为由,要求法官禁止10名被告保外,并强调相关法令已阐明,任何被告如要保释,需向高庭提出申请。
然而,其中2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则做出反驳,指被告们如今是在刑事法典的条文下被控,不应受到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约束,并认为被告若需向高庭提出保释申请,何不将此案交由高庭处理。
法庭于中午12时许复庭后,阿兹曼裁决不批准被告的保释申请,同时择定案件于4月30日过堂。
较早前,此案的其中5名被告,即维诺维诺、尹迪兰、戛叻山、阿南特及维叻斯瓦兰也在另一项蓄意持械伤人的罪名下被控。
控状指他们于2016年10月31日,凌晨约12时20分于珠宝一个住宅区的路旁,蓄意使用巴冷刀严重致伤一名32岁的男子,抵触刑事法典第326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或鞭笞。
5名被告在翻译员念读出罪状后,否认罪行及要求审讯,主控官阿蒂拉于是要求法官将保释金设为2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