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脚20日讯)两年前逆向行驶酿1死5伤案的21岁被告黄佩雯(译音)今日在大山脚法庭答辩时说,事发前出席朋友的生日会后驱车准备返家,而在高速公路为了避开一辆罗里,而转进同一个车道的反方向。
她解释,当时大道上很多交通工具,无法停下来转弯,只好减速并打著双讯号灯向众人求助,但没人理会她。
她指自己在事发地点停车后不省人事,之后就发生车祸。
主控官安里表示,被告虽持有残障人士卡,但仍在事发9个月前考获驾照,因此提问被告是否了解交通规则等;被告回应多数是在住宅区驾车,不熟悉高速公路,不过她有开车前往北海寻找母亲的经验。
当安里提问被告是否明白“反方向行驶是错误行为,且将危及他人安全”时,被告数次对该项提问表示不明白,需多番解说才理解。
安里甚至携带模型车作为提问辅助工具,协助被告了解提问。
被告是在证人栏,分别接受主控官安里及代表律师林文明的提问,再由通译员以中文翻译后作答。基于被告无法了解控辩双方的提问,需通译员多次重复。
另外,被告起初在回答问题前,都与母亲在庭上作“眼神交流”,因此,安里之后要求用屏障遮住双方的视线。
案件在下午3时续审时,主控官安里提出案发时被告在发生第1次碰撞后,继续逆向行驶的车速并非较早前供证所说的慢速行驶,被告回答当时车速约每小时70公里。
安里再通过大道视频指被告在逆向行驶途中,先后有至少4辆迎面而来的车辆闪避被告的车子,也至少有3辆车子不断闪灯警示有关危险驾驶行为,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惟被告指其近视、当时没配戴眼镜,因此不清楚有人闪灯警示。
被告黄佩雯今日在法庭供证期间情绪出现波动,在法庭内哭泣,其代表律师要求展延审讯,获得控方及法官斯里芭查同意,案展至11月27日、28日及29日续审。
被告早前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条文下被控,不过,在其尿液化验报告呈阴性反应,显示被告没有服食毒品后,推事已宣判被告在该控状下罪名不成立。
因此,控方修改控状,改以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提控,并让被告今日到法庭自辩。
在此罪名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2年及最高10年、罚款至少5000令吉至最高2万令吉。
不堪被跟拍 一度发飙责骂
21岁被告黄佩雯(译音)今日在大山脚法庭外不堪被媒体跟拍,一度发飙责骂媒体:“叫你们不要拍,你们不会听是吗?”
被告在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表面罪名成立,今早必须到大山脚法庭答辩。
身穿白衣、蓝裤及黑色包鞋的被告,在父母陪同下驱车来到法庭。
面对媒体的镜头,戴著口罩的被告一下车就低头小跑进入法庭大厦,而媒体跟拍并一度挡到被告的去路时,被告站在法庭的女厕外的角落显得不知所措,其母亲则叫她赶紧上楼。
这时被告发飙,大声责骂媒体,并在进入证人室看到媒体跟拍时,跺脚大喊不要拍。
资料档:
2017年3月14日早上7时许,当时19岁的华裔少女黄佩雯(译音)在高速公路反方向行驶,与迎面而来的3辆轿车、一辆客货车及一辆摩哆相撞,导致一名轿车司机当场毙命,另5人蒙受皮外伤。
死者为26岁的莫哈末方迪(来自双溪大年),事发时他驾驶第二国产金龙鱼轿车准备从槟城返回双溪大年住家,在南北大道从双溪赖往北海方向的车道,即第134公里遇祸。
肇祸女司机患有学习障碍,并持有残障人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