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21日讯) 铅县法庭今日宣判4名飙摩哆族青年的案件时,除了判被告各被罚款5000令吉,也罕有地宣判他们必须执行3个月的社会服务令,希望此举能起警戒作用。
4名被告年龄介于17岁至25岁,他们是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鲁莽驾驶)而被控。这项条文罪成者,可被监禁不超过5年,罚款至少5000令吉到最高的1万5000令吉。
4名被告在聆毕副检察司努鲁花依拉宣读控状后,即俯首认罪。
铅县法庭女推事努鲁拉西拉遂作出上述判决,希望被告们经过这场教训,能从此痛改前非。
为杜绝社会不良风气,铅县警方今年3月8日在当地展开取缔飙车族行动,成功拦阻4名正在表演高危险特技动作的被告。
当时4名被告俯身骑著摩哆,快速行驶,甚至表演蛇行特技。他们的危险驾驶,不只置身在险境之中,也危及路人的安全。
4名被告之后在警方重重包围下,被逮捕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