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2日讯)3名华裔男子因企图贿赂政府官员,今日被带往反贪污法庭面控,其中2名被告俯首认罪,分别被判监禁一天和3天,以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
另一名被告否认有罪,案件展延至12月19日过堂,并允准以一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
3名被告分别是张孝明(50岁)、锺国耀(68岁)及周振源(32岁),他们是今日上午8时30分先后抵步法庭。
首被告张孝明被控于今年3月20日,上午11时,在居銮市议会执法组办公室分别企图向一名市议会执法组组长及另一名官员行贿500令吉,作为不对其无牌经营采取行动的酬劳。上述行为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 条文(企图行贿)。
张孝明面对两项控状,他聆听完控状后,否认有罪。
承审法官卡玛鲁丁卡宋谕令案件展延至12月19日过堂,并允准被告以一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第二名锺国耀则被控于今年9月3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居銮市议会执法组办公室企图以500令吉贿赂一名执法官员,作为延长其再循环物品回收中心清理期限的酬劳。上述行为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 条文(企图行贿)。
锺国耀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俯首认罪,被法官判处监禁一天和罚款一万令吉。
第三名周振源则被控于今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在新山敦阿都拉萨路往士姑来方向车道,企图以100令吉贿赂一名警员,作为不检举他妨碍公务的行为。上述行为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 条文。
被告聆听控状后,俯首认罪,被判监禁3天和罚款一万令吉。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至少20年,及罚款贿款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首名被告代表律师为拿督曼达维,第2名及第3名被告没有聘请代表律师,主控官为莫哈末阿尼斯。(人名皆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