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8日讯)穆斯林非婚生子女争取冠“父姓”案,虽然承审本案的联邦法院五司因其中2人呈辞及退休而只剩三司,惟联邦法院裁决,本案无需重审。
联邦法院指出,虽然本案的法官只剩3人,依然符合《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78条文所规定的法定人数,即联邦法院至少需有3名承审法官的要求。
以联邦法院大法官丹斯里理查玛拉尊为首的七司决定,本案无需重审,并让馀下的3名法官,对本案作出判决。
本案原由联邦法院五司审理,惟五司于2018年2月7日聆审此案上诉后,宣布保留判词。不过,其中两名承审法官,即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劳勿斯和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先后呈辞和退休。
理查玛拉尊表示,这3名法官,包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末玛洛、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兹亚阿里和拿督斯里巴里亚尤索夫,将按照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78条文,做出判决。
“我们还有3名法官的令状(coram)。让此案交由剩下的3司做出判决,我们不会在重新聆审此事。”
该条文下阐明,只要还剩下至少3名承审法官,仍可做出判决。
2017年5月25日,上诉庭允许一对父母以及儿子,对国民登记局在孩子的报生纸上,将孩子父亲的姓氏填上“阿都拉”一事提出上诉。
上诉庭三司则在2017年7月25日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是,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去年9月8日,联邦法院批准国民登记局、该局总监和政府的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