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9日讯) 一名新加坡籍华青与一名本地华青于2017年被警方在车上搜出毒品,因而涉嫌藏毒被控。
此案今日下判,法官基于主控双方在匿藏毒品供证上有出入,裁决两名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根据控状,新加坡籍被告蔡毅勇(译音,30岁)及本地被告潘思城(译音,30岁),双双被控于2017年1月13日,下午3时许,在士姑来皇后花园被警方从一辆车牌号码JDQ 2996的马来西亚轿车上发现藏有64.17克冰毒(甲基苯丙胺酸盐Methamphetamine)而被捕。
两人因而抵触了《1952年危险 毒品法令》第39B(1)条文,也可在第39B(2) 条文下被定罪,以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唯一刑罚为绞刑。
承审高庭法官玛甘尼在下判前表示,基于控方与辩方在毒品匿藏供证上出现出入,加上在检查该辆被发现毒品的车辆发现疑点,无法证明该毒品属于两名被告,因此裁定两名被告表明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两名被告及家属在听闻判决后,喜形于色,与家属拥抱庆幸逃过死劫。
本案主控官为莫哈末道菲;潘思城代表律师为罗斯里嘉玛鲁丁,蔡毅勇代表律师为彭功成及叶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