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9日讯)槟城法庭今日针对3宗毒品案下判,其中两宗案的被告罪名成立,被判死刑,另一宗案的被告则逃过死门关,无罪释放。
其中,印尼籍船长尤索夫因船只藏有及贩卖毒品,以及及本地籍巫裔男子莫哈末阿敏贩卖57公斤273克大麻罪名成立,今日在槟城高庭被宣判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至于另一名华裔男子张国勇(译音)则表面罪名不成立,无需出庭答辩,当庭释放。
印尼籍船长尤索夫被控于2015年9月8日晚上10时,在槟州关税局码头处,被发现其船只藏有及贩卖5805.1克的冰毒,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1)(a)条文,一旦罪成将判处死刑。
经过审讯后,槟城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都瓦哈今日宣读判词时,援引危险毒品法令第37F条文(如果在任何的船只或飞机上发现藏有危险毒品,假定为船长或机长知情及拥有该危险毒品),同时辩方律师无法成功挑起控方的表面证据疑点下,宣判被告尤索夫罪名成立,判处死刑。惟尤索夫可针对此上诉。
另一方面,巫裔男子莫哈末阿敏(42岁)则被控于去年5月1日早上11时,在槟州甲抛峇底贩运52公斤273克大麻毒品,抵触危险毒品法令39B条文。
阿都瓦哈今日宣读判词时指出,被告自辩时称事发时一名印尼籍劳工在前来其家装修,有关毒品相信属该印尼劳工所有。无论如何,被告无法提供该劳工的资料、装修费收据等,再加上大量毒品是置放在被告房内,因此,没理由被告不知道毒品的存在。
此外,32岁华裔男子张国勇则被控于2013年12月3日中午1时,在垄尾某大厦17楼的储藏室内贩卖98.84公克冰毒,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39(1)(a)条文。张国勇也被控于相同日期、时间和地点,藏有74.26公克K他命,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
经过审讯,槟城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兹米今日宣读判词时指出,该储藏室是多人共用,这也意味有多人拥有该储藏室钥匙。同时,警员在现场搜查被告身体时,并没发现储藏室的钥匙,并且,鉴证组报告显示,毒品包装上没有被告的指模,因此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无需出庭答辩,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