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1日讯)叔叔非礼侄女胸部,还要后者为他手淫,今日面对两项控状时不认罪,获准以4000令吉保释外出,案件展至11月16日过堂。
首控状指35岁的巫裔被告(来自武吉南眉)于去年5月杪下午1时30分左右,在南眉再也花园一间住家,强行抚摸当时11岁又6个月的受害者胸部,带有非礼后者的意图,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54条文。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0年或罚款,或鞭刑或两者兼施。
次控状则指被告于同一时间及地点,对同一名受害者做出过分的淫亵行为,即要求受害者摩擦及抚摸被告的阳具,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77D条文。
在该条文下,即任何人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与另外一人发生任何破坏体统的猥亵行为,一旦罪成,将会被判最高2年监禁。
此案由副检察司希华珊嘉丽主控,她指出,被告与受害者属于叔侄关系,要求法庭不让被告接近受害者及证人。
被告代表律师古纳立山则表示,被告是一名劳工,月入仅有900令吉,还需供养双亲,希望法庭减低保释金。
推事莫哈末菲道勿斯最终准许被告由一名担保人以4000令吉保外,同时,谕令被告不得接近案中的受害者及证人,直到案件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