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4日讯 ) 2名华裔老翁一年前涉嫌以摩哆拖死狗只,被推事庭判处各别罚款200令吉及监禁一个月,2人不服所判上诉高庭要求减刑,今日反遭高庭以原判是在不合时宜的法令下进行裁决为由,谕令案件回到推事庭重审,两人恐将面对更严重的刑罚!
被告黄添勇(译音,66岁)及欧顺发(译音,65岁),是于2016年11月11日,在金宝新市镇一带使用铁链,将一只家犬绑在摩哆后面拖行2.3公里,以致家犬重伤不治,两人于同年11月29日,在1953年(2013年修正)动物法令第44(1)(d)条文下被控上推事庭。
推事庭当时在2人俯首认罪后,判处他们各别罚款200令吉及监禁一个月,但2人只希望缴付罚款,因此向高庭提出上诉,要求减刑以免受牢狱之苦。
法令已不合时宜
怡保高庭法官安森查尔斯今日基于2人被控时,推事庭所援引的1953年动物法令已于2013年修正,当时的法令已不合时宜,宣布将此案于本月7日退回金宝推事庭重审。
法官指出,根据2013年修正后的1953年动物法令,在该法令第44(1)(d)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年,或两者兼施。
他说,当时推事庭的裁决是援引修正前的1953年动物法令第44(1)(d)条文,罪成后最高罚款是200令吉或最高监禁6个月,抑或两者兼施。
“由于相关裁决已不合时宜,所以我能做的就是把此案发还给金宝推事庭,以2013年修正后的动物法令进行重审。”
安森查尔斯也在庭上告诫,副检察司及推事在处理此案时,就应知道相关法令已进行修正,刑罚方面也已提高。
此案件的副检察司为侯梅玲,辩方律师则是西坦。'
资料档:摩哆拖狗2.3公里
来自金宝的2名华裔被告是于去年11月11日上午,使用铁链把一只狗绑在摩哆车后面拖行2.3公里,造成身受重伤的狗儿死亡。
事发当时,有路人曾截停两人的摩哆,要求他们释放已受重伤的狗儿,惟两人声称该狗儿是他们所饲养,反要插手的路人离开,最终在一名公众的阻止下,他们才愿意放开狗儿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