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 ) 一名工厂员工被控支持“伊斯兰国”(IS)及收藏恐怖组织图片2项控罪,今日被高庭判处13年监禁。
承审此案的法官拿督阿布卡林,在被告旺莫哈末诺费达巫斯表示认罪后,做出上述判决,分别是在支持“伊斯兰国”罪行下被判8年监禁;收藏恐怖组织图片罪名下被判处5年监禁。
费达巫斯刑期是从其在2016年9月25日遭逮捕的日期开始算起,因此他将被监禁长达8年。
被告被控在名为“黑乌鸦”的手机通讯程序Telegram群组内对“伊斯兰国”恐怖组织表示效忠,因而在刑事法典第130(1)(a)条文下被控,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最高刑罚可被判处终身监禁或30年监禁,以及充公犯罪用途财产。
被告也承认本身在手机内收藏23张与公布主义相关的图片,因而在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下被控,最高刑罚可被判处7年监禁或罚款及充公犯罪用途财产。
法官阿布卡林在宣判前询问被告是否有话想说,被告哽咽的说道,本身会犯下此错误是因为被朋友影响,而且基于工作忙碌,对恐怖组织的行动不了解。
不过法官指出,因为恐怖主义事态严重,法庭不能采纳上述言论。
另一方面,一名前厨房助理因支持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并拥有该组织相关照片及影片,今日在高庭被判8年监禁。
法官拿督莫哈末苏菲安在被告罗米占(29岁)转口认罪了以后,做出上诉判决。
被告代表律师为莫哈末丹尼尔,而副检察司为莫哈末法兹兰。
罗米占被控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手机通讯程序Telegram在名为“黑乌鸦”的群组内,表示对恐怖组织的支持,因此在刑事法典第130J(1)(a)条文下被控,而最高刑罚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及充公犯罪用途财产。
他在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下被控,在手机收藏34张与恐怖组织相关的照片及2个影片,最高刑罚可被判7年监禁及充公犯罪用途财产。
法庭在上述两项控诉下,分别判处被告6年及2年的监禁,从被告2016年7月15日被逮捕日算起。
罗米占的代表律师为莫哈末尤索夫,副检察司为穆尼拉三苏。
《刑事法典》第130JB(1)(a)条文是于2015年6月4日开始生效,在这项条文下,控方无须证明被告持有相关涉及恐怖主义的物件用途或目的,因为单单是持有相关物件已属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