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日讯 )即将于今年5月结婚的男子带未婚妻去金店选结婚戒指时,趁店员不留意时暗自藏起一枚0.43卡拉,价值1万8000令吉的白金钻戒,换来3天监禁及罚款3000令吉。
被告在案发后当场被逮捕归案,今早被控上法庭时俯首认罪,但声称是因“一时疏忽”才带走钻戒。
根据控状,现年32岁被告林秋杰(译音,服务员)被指于今年2月26日晚上8时30分,在槟岛一购物广场内的金饰店,偷窃一枚价值1万8000令吉的白金钻戒,抵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将被判监禁最高10年与罚款;重犯者则会被判监禁,以及罚款或鞭笞。
案情显示,原告即店员在事发当天接待被告与其未婚妻,正当两人在挑选钻戒时,被告趁店员不注意时擅自将一枚钻戒放入口袋,直至其未婚妻想挑回原本心属的钻戒时,即被告所偷取的钻戒,店员才发现原本放在柜台上的一枚钻戒已不见。
店员赶紧通知保安将店门关上,并向警方投报。当欲搜查被告身体时,被告借故要上厕所,店员也跟随他在厕门外等待,不过未听见被告有拉水冲马桶的声音。
随后被告被警方带返警局检查,但未发现失窃钻戒,店员再次回店检查被告所使用过的厕所,才发现钻戒遭被告以纸巾包裹后藏在墙壁缝隙里。
事发时,被告与未婚妻身上是携带足够现金购买钻戒的,即分别带著1万3000令吉与1万7000令吉现款,合共3万令吉现金。
被告认罪后,其代表律师代为求情时指出,被告即将于今年5月结婚,事发时只是一时疏忽,才会不小心将钻戒拿走,希望法官念在被告是初犯而且也给予警方合作协助调查,能给他机会重新生活。
承审推事莎丽花依组拉宣判被告入狱3天与罚款3000令吉,刑期从被告被捕日算起即事发当天,若被告不缴交罚款,则需以6个月监禁作为替代。此案主控官为法拉艾美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