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日讯) 2年前涉及以2920令吉贿赂警员案的华裔男子,今日在新山反贪污法庭被判罪成,遭判处监禁8年及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
56岁的被告林伟光(译音,自雇人士),今日被警方押往新山推事庭面控时,低头回避媒体镜头。
根据控状指出,他被控于2015年1月14日,傍晚7时45分,在峇株巴辖万兰花园士拔路一间屋子内,在当地警区毒品罪案调查组警员进行突击检查搜出毒品及活弹头,被告企图以2950令吉贿赂警官莫哈末莫达,作为不对他采取行动的条件。
该名警官不为所动,并将2950令吉贿金充公,提控被告多一项贪污罪名,被告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条文(企图贿赂)。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以及罚款相当于贿金5倍的金额,或1万令吉罚款(视何者为高)。
被告是在2015年1月15日,下午2时25分被捕,在当年7月14日首次控上庭时,他否认有罪。之后案件从峇株巴辖推事庭移交至新山反贪污法庭审讯。
被告今日被带往新山反贪污法庭面控时,承审法官法兹宣判被告罪名成立,判处他监禁8年及罚款2万令吉,刑期从即日算起;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代表律师苏海米表示要上诉,要求法庭暂缓执行。法官不予批准,要求律师先呈交上诉申请通知书。
此本案主控官是来自反贪会的利祖安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