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今日通过儿子,向吉隆坡高庭入禀申请人身保护令,挑战警方援引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扣留她的决定。
现年60岁的玛丽亚陈,是在净选盟5.0大集会前夕遭警方逮捕,结果在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下被扣留,而在该法令下可被扣留长达28天。
玛丽亚陈将查案官谭丽君(译音)、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和马来西亚政府,分别列为此案的第一至第四名答辩人。
玛丽亚陈在诉讼通知书中,要求高庭批准她出庭聆审,并发出人身保护令,以便她能够立即获得释放,同时,警方不能再援引相同理由逮捕和扣留她。
玛丽亚陈的3个儿子,即阿祖敏(23岁)、阿兹曼(22岁)和阿哲米(20岁)今日皆现身法庭,而她的代表律师则是拿督安美嘉、艾力保森和梅丽莎。
申请方也入禀紧急证书,要求高庭尽速审理此案,而高庭也定于明日为此案进行案件管理。
玛丽亚陈的长子阿祖敏在宣誓书中指出,执法单位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扣留其母亲,是不合法且具有恶意的行为。
“警方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逮捕、扣留和调查申请人(玛丽亚陈)是不合法的,因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第4(3)条文阐明,任何人不能在政治活动或个人信仰下被逮捕。”
阿祖敏强调,警方在这个情况下逮捕其母亲是惩罚性,而非为了进行调查。
“答辩人从未证实申请人确实抵触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第4(1)条文,而警方此举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49条文。”
根据联邦宪法第149条文阐明,任何人在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下被扣留的,必须是在国内或国外做出威胁大马人民的行为。
联邦宪法第5条文、第8条文和第10条文阐明,任何人在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被扣留,必须做出暴力和违法宪法的行为。
阿祖敏指出,警方提供的逮捕理由通知书阐明援引国家安全罪行法令第4(2)法令进行逮捕,是不足且不能被使用的。同时,第一答辩人和查案官员并没有充分考虑或根本没有考虑,延扣申请人28天是否妥当。
阿祖敏要求高庭,批准申请人出庭聆审,并发出人身保护令,以便她能够立即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