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4日讯)居銮娱乐中心主管劝架遭刺死案,原本被控谋杀罪名的华裔男子,随著高庭批准修改控状,让被告侥幸逃过鬼门关,被判误杀及受激怒而伤人两项罪名成立,分别判处18年及一个月监禁。
高庭法官是在接纳辩方举证被告为中等智障,是因被激怒而以剪刀刺死死者,并没有致死他人及伤人意图,而批准将控状修改成误杀及伤人。
这起案件今日上午在麻坡高庭下判,承审法官为高庭司法专员莫哈末嘉米尔,主控官为雅米拉,辩护律师为林思伟。
被告佘进忠(译音,现年30岁)被控于2013年2月19日,下午4时至5时30分之间,在居銮市区一间批发市场的家庭娱乐中心附近,以利器刺死曹秦维(译音,遇害时37岁)。被告与死者是下属与主管关系。
被告也被控在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以利器刺伤王仁杰(译音,现年29岁)的左手及左大腿,抵触刑事法典第334项条文(受激怒而伤人)。被告与伤者为同事关系。
患中等智商障碍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原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302项条文(谋杀)及刑事法典第324项条文(以武器致伤他人),经过辩护律师陈词时提出各项理由后,高庭批准将控状修改成在刑事法典第304项条文(误杀)及刑事法典第334项条文(受激怒而伤人)。
林思伟指出,辩方在案件审讯中,除了被告本身在证人栏自辩外,也分别传召、精神专科医生炎洛也、被告的妹妹及查案官,精神专科医生的供证成为关键。
他表示,精神专科医生炎洛也向法庭提呈被告的医药报告,同时出庭证明被告自小就患有中等智商障碍,个性容易冲动,与他人较难沟通,无法作出理智的决定。
“被告在案发时因钱财争执,而被伤者激怒下,以剪刀刺伤伤者,及刺死死者,较后还向人求助,并没有致死他人及伤人意图。”
辩方的陈词获得高庭接纳,莫哈末嘉米尔批准将控状修改成误杀及受到激怒而伤人,同时宣判两项罪名成立,分别被判监禁18年及一个月,两项刑罚分开执行,服刑期从被捕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