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地庭择定10月31日至11月4日,一连5天审理前青年及体育部财务组主任奥曼阿萨以及其他3名商人共191项,涉及款额高达1662万3000令吉洗黑钱控状,控方预计将传召50名控方证人。
法官阿祖拉阿威今天在案件过堂后择定上述日期,并择定9月8日为案件管理,她也择定12月5日至8日,继续审理此案。
奥曼阿萨是在4月21日被控64项洗黑钱控状,涉及款额高达1662万3000令吉。
奥曼阿萨被控于2012年3月7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通过4项银行过账,获取5万至100万令吉不等的非法得益款额,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
他被控在拉惹劳勿路的马银行分行及布城第8区的兴业银行分行等地方,犯下上述罪行。
3名商人也在同一天,因涉嫌将从非法得益的款额转账给奥曼阿萨而面控。
42岁的商人阿都嘉化及同龄的妻子西蒂罗哈娜,在吉隆坡地庭个别被控63项控状,涉嫌款额高达1572万3000令吉。
阿都嘉化夫妇同为3家公司即GPO Essence私人有限公司、Gapa Jitu私人有限公司以及Enconic Corporation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他们涉嫌通过上述3家公司的户头,将63笔介于5万至700万令吉的款额,转账给奥曼阿萨。
他们被控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4(1)(a)条文以及第4(1)(b)条文下被判刑。
另一名35岁商人哈尔米则被控涉嫌将90万令吉通过非法活动所取得的现款,汇入奥曼阿萨的银行户头而被控洗黑钱。
4名被告当时是被分开提控,他们都表示不认罪。根据控状,一旦罪成,被告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以及第4(1)(b)条文下被判刑。
若罪行是在法令2014年9月修正前所犯下,根据第4(1)(a)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入狱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修正后的法令第4(1)(b)条文则阐明,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高15年以及被罚款最高所涉及款额的5被罚款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