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1日讯)高庭宣判,之前被地庭判处27年监禁的前森那美工程私人有限公司高级总经理莫哈末查基奥曼,只需服刑2年。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阿都卡林阿都拉曼今天驳回莫哈末查基要求推翻地庭宣判其贪污罪名成立的裁决,不过,原定的27年监禁刑罚被缩减至2年。
54岁莫哈末查基是在5项涉及18万令吉的贪污控状下被判罪名成立,一共被判监禁27年,刑期分开执行。
阿都卡林宣判,地庭判处莫哈末查基罪名成立是正确的决定,但不应判处太长的刑期,因此,莫哈末查基只须为每项罪名服刑2年,刑期同时执行。
自辩毫无根据
他也同意地庭的裁决,即莫哈末查基的自辩毫无根据,只是在纯粹地否认有罪。
高庭也发出暂缓令给莫哈末查基,以允许他提出上诉。
地庭于2012年裁决莫哈末查基5项贪腐罪名成立,判处他27年监禁及罚款89万4000令吉。
首控状指出,莫哈末查基被指在2007年12月14日早上10时,在吉隆坡住宅处收取一位承包商,阿都沙朗所提供的3万3600令吉家具,以获得一份价值2390万1959令吉计划的意向书,以给予Duplex Energy有限公司。
因此,他已抵触1997年防贪法令第11(a)条文,并可在第16条文下同读,罪成者的可被判入狱20年,或不少过贿款5倍的罚款,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次控状则指被告在2009年3月10日晚上10时,于相同地点收取阿都沙朗所赠送价值2万1700令吉劳力士名牌手表作为提前批准森那美发展计划和提前支付合约款项的代价。
他因此被控抵触2009年反贪委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下被治罪,罪成者可最多入狱20年,或5倍贿款价值的罚款,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第3项控状,莫哈末查基则被指接受阿都沙朗赠送价值3万2980令吉的IWC名牌手表,事发时间是2009年3月13日和15日之间,下午1时30分和4时30分,于乐天广场的手表店。
控状指,这是让阿都沙朗在一项小型计划中,可获一项处理汽油的工程。
第四项控状则指,被告被指同意接受价值6万令吉的名牌手表Hublot,作为提前支付合约款项的代价,而最后一项提控中,被告则被控索取价值3万3600令吉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