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4日讯)工厂员工原被控贩毒罪名,随控方修改控状,侥幸逃过鬼门关,今日承认拥有782.82克大麻及7.08克冰毒,被判处入狱13年及鞭笞13下。
被告奴鲁卡比(24岁),来自居銮合作社花园。他原本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被控,罪名一旦成立,唯一的刑罚是死刑,惟控方修改控状,改控被告拥毒罪名,被告俯首认罪。
控方修改后的控状,指被告于2015年6月19日,傍晚6时,在住家拥有782.82克大麻及7.08克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2)条文及第39A(1)条文,并可与相同法令第12(2)条文同读。
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A(2)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少5年,最高终身监禁,及最少鞭笞10下。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狱最少2年、最高5年,及鞭笞3至9下。
承审此案的麻坡第二高庭司法专员贾米尔今日宣判,被告触犯上述法令第39A(2)条文,被判入狱13年及鞭笞10下;触犯相同法令第39A(1)条文,则被判入狱3年及鞭笞3下。
贾米尔谕令,被告两项罪名的刑期同时执行,刑期由2015年6月19日被捕日算起。
被告通过代表律师戴迪娜向法庭求情。律师表示,被告没有犯罪记录,在被警方追捕时,没有趁机逃走,且事后已有悔意,并愿与警方配合而要求法庭轻判。她要求法庭轻判,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主控官西帝罗海迪副检察司则以被告拥有的毒品重量及行为对社会带来祸害为由,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以警惕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