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古晋上诉庭日前宣判一名被指在酒店性侵未成年少女无罪,当庭释放引起儿童专科顾问医生的关注;资深社区儿科专科顾问医生拿督阿玛星称,他们尊重法庭和法律专业人士对维护司法的诠释和贡献,但他们也有责任为孩子说出心声。
阿玛星认为,这项裁决是一个值得深切关注及影响深远的案件,他担心往后的性犯罪者可以声称,一个孩子怀孕只是因为他用了沾有精子的手指。
“我(阿玛星)必须补充,利用手指上的精子令人怀孕的机会非常低,因为精子一旦接触了空气就会很快失去了生命力。”
他今日通过文告建议警方或检察署立即采取行动,若无法肯定有人使用阴茎插入,那么应该以非礼罪来定罪。
“如果刑事法有不清楚之处,警方则应该使用儿童法令,总检察署必须探讨这整个案件的裁决,因为它所造成的影响令人担忧。”
他称, 这件案件有2 个事实,第一即这已不是“涉嫌”性接触,因被告对法院声明他与一名儿童有性接触,并明确表示将他的手指放入该名女孩子的阴道内,而该女孩在15岁4个月的时候生产,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证据确认孩子是被告所有;第二为原告是一名未成年的儿童,同意与否并非关键问题,因刑事法第375条阐明“一个男性在以下任何的情况下与女性发生性交……(f)当她只有16岁以下,不管她本人同意与否,可以被认为犯下了‘强奸’罪。”
他说, 在这个案件里, 被告无罪释放的主因似乎是因他把手指放入孩子的阴道及让她用“手”对他进行“那一件事”,即没有真正的性交。
“但在法律上来说,什么才是‘性交’的定义?在我国,阴茎插入阴道就是性交,没有必要有性高潮或射出精子。但我(阿玛星)认真以为,绝大多数的马来西亚家长(包括本身有孩子的司法界人士)会将这位60岁被告对这名14岁大的孩子所做出的行为形容为性交。”
他补充, 妇女行动组织在2004年12月曾带领多个组织向当局提呈修订强奸相关法律备忘录,要求修改刑事法,当中包括性交的定义,但备忘录提呈迄今超过10年,却没看到成果。
他也提到,我国在1991年开始有儿童法令,亦曾在2001年做出修订,但他遗憾此法令很少被法庭用来支持儿童。
【新闻背景】
沾精指侵致孕 强奸犯仍脱罪
根据《诗华日报》早前报导,砂拉越古晋有一宗法庭案件,上诉庭裁决利用手指导致受孕并不属于强奸,被告男子面对四项提控后获得自由身,雀跃拥抱律师,难掩兴奋之情。
这名60岁的被告布亚则隆,被指控在2011年间,分别在5月、6月、7月、以及8月中午2至3时之间,于诗巫路一带酒店内,性侵了一名15岁未成 年女子,导致对方受孕并产下一男婴。事件是在2012年2月5日下午3时10分,15岁受害者由其养母送往诗巫医院并产下一名男婴后引起关注。
被告在2013年10月31日,面对4项罪行被提控上庭后,除了第一项刑事法典376(2)(d)条文非自愿下发生性关系中,被判下15年监禁以及5下鞭笞刑罚,其余3项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皆被判9年监禁以及2下鞭笞刑罚。
基于刑期同时执行,因此被告面对15年监禁以及11下鞭笞刑罚。除此之外,在每一项提控下还必须缴付1万令吉抚恤金给受害者,或以6个月监禁取代。
负责载送却上床
据了解,受害者的养母和被告是同事关系,而身为部门司机的被告经常会负责载送受害者出入,却不想最后却是送上了床。
被告就地庭的判决上诉高庭,但遭驳回,不过高庭法官认为刑期同时执行不合适,因此做出调整为第一项提控面对8年监禁以及5下鞭笞刑罚、第二项为3年 监禁和2下鞭笞刑罚、第三项以及第四项皆为2年监禁以及2下鞭笞刑罚,而刑期皆分开执行,并从2013年10月31日算起。对于抚恤金反面,法官喻令被告 一次性交付4万令吉,或6个月监禁取代,相比较于分开4项抚恤金以24个月监禁取代,被告如果无法偿还,仅需面对6个月监禁取代,而这一取代监禁刑罚必须 等到以上4项刑期服满后执行。
拥抱律师频道谢
被告在奥古斯丁理昂律师的协助下,上诉至上诉庭,并指出,受害者出庭时的口供与向警方备案之时有出入,原本备案之时只有第一次性关系是在受害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之后都是受害者同意之下发生,但到了出庭供证之时,却指她在之后的几次都是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
第二个引起争议的是,酒店并没有受害者或是被告入住的注册证明,更何况被告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以手指解决,虽然受害者怀上孩子,经过DNA 验证的确是被告骨肉,但被告指当时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体内。在法律上,所谓性侵是指生殖器的侵入,而对于沾有精液的手指也能导致怀孕这一理论, 经医药方面的供证为“有可能”。
因此,三司指出,被告成功提出值得质疑的疑点,因此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蹲了一年余牢狱的被告恢复自由身后,兴奋地对三司鞠躬,以手势在身前画十字感谢,离开庭后更是雀跃地抱着律师频频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