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吉隆坡高庭推翻地庭的判决,之前在参与“净选盟1.0”大集会一案中被判无罪的11人,今日被高庭改判罪成每人被罚款8000令吉。
不过,人民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和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则逃过这项罪名,仍被判无罪。
上述11人,因不遵从警方的指示而面对两项控状罪名成立,每人被罚款8000令吉。这11人分别为莫哈末扎特阿都拉、莫哈末沙林耶斯兰、阿都拉查理阿都拉曼、拉查利阿都、阿查哈尤索布、苏莱曼阿末、泰益阿都拉、莫哈末沙菲益依斯迈、莫哈末纳兹仁莫哈末纳西尔、莫哈末阿比莎兰阿律芬及依沙奥玛。
吉隆坡高庭法官艾米丽雅是在检方上诉,推翻有关地庭之前的判决,将一众人无罪释放后,重新作出上述裁决。
她说,若是上述11人无能力缴付罚款,可以坐牢两个月取代罚款。高庭发现地庭作出错误的判决,尤其是认为警方证人的供词缺乏公信力,高庭也满意证人的供词。
蔡添强维持原判
同时,在针对时任的伊斯兰党全国副主席莫哈末沙布及人民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的指控,艾米丽雅则维持地庭的原判。在同一个诉讼案中,法庭也允许前峇东色海国会议员哥巴拉暂缓刑罚,直到其上诉案有结果为止。
“净选盟1.0”大集会(前称“干净与公平选举联盟”)是在2007年11月10日于吉隆坡举行万人大集会,警方在行动中逮捕了245人及18名孩童,过后全部获释,惟17名被告(其中一人已逝世)在2007年12月11日以非法集会罪名被控上地庭。
其中,蔡添强和莫哈末沙布分别在刑事法典143条文下被控,控状指他们在2007年11月10日下午3时零5分,在没有准证的情况下参与在王宫路举行的非法集会,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半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件在经过3年的冗长审讯后,地庭于2010年11月19日裁决,被告所面对的控状是有缺陷的,因为控方根本无法证明一些被告当时身处集会中。
地庭认为,从事发现场所拍摄到的影片看来,警方同意让集会在国家王宫前进行,因为两名集会的领袖蔡添强和莫哈末沙布获警方同意给予时间把备忘录呈予国家元首。
不过,高庭于2012年3月1日批准控方的上诉以推翻地庭裁决,承审法官拿督嘉查里认为,控方成功针对所有16位被告举出表面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