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被控在“513马来西亚民族日,拯救民主”讲座会上发表煽动言论的社运分子希山慕丁莱益斯,今日因罪名成立而被判罚款5000令吉。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阿兹曼裁决,控方已成功证明此案无合理疑点,加上被告也没有否认曾发表呼吁民众走上街头抗议及推翻国阵政府的言论。
他指出,被告不能因为不满大选成绩,而呼吁民众上街示威,这是严重的罪行,其言论已煽动出席讲座会的1000名人士。
他说,被告呼吁人民上街示威推翻政府将制造混乱局面,一些阿拉伯国家因有大型示威,导致政府倒台。
无论如何,法官认同被告代表律师沙利占的论点,即讲座会出席者没有受被告的言论所影响,他们并没有上街反抗政府及做出任何暴力举动。法庭在判刑时也谕令,若被告无法在5个月内缴清5000令吉罚款,则须以6个月监禁取代。
以年纪大求情
法官宣判被告罪成后,被告代表律师沙利占要求法官考虑援引刑事法典第294条文轻判被告,希望法官不要判被告坐牢,而是判被告一个合理的罚款数额。
他表示,这是因为被告所发表的言论,并没有对国家安全及和平构成威胁,何况国阵政府至今仍掌管国家政权。
“法官应考虑到,现年63岁的被告,若被判入狱,其身体状况将受影响;被告是一名作家,每月赚取1500令吉薪金,虽没有家庭负担,但有饲养数只宠物。”
此案主控官纪伟伦副检察司指出,煽动法令是我国一项非常“好”且具有“预防”性质的法令,基于煽动案越来越多,法庭不应轻判被告,应以此案反映出抵触煽动罪的严重性。
希山慕丁莱益斯是在2013年5月29日,与另4名政治领袖与社运分子一同被控煽动罪,他们是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前副首相嘉化峇峇的次子淡林嘉化、社运领袖哈里斯及前大专生团结阵线主席萨万。
他们被控于2013年5月13日晚上8时55分至11时15分,在隆雪华堂举办的“513马来西亚民族日,拯救民主”讲座会上,发表煽动性言论,企图采取非法手段,号召大马人民推翻政府,因而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4(1)(b)条文,并可在4(1)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初犯者可被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坐牢最高5年。
另有一名学运分子阿当阿迪是于2013年5月23日,同样被控犯下上述罪行。阿当阿迪与萨万已被判煽动罪成,分别入狱12个月和10个月,但两人正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