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督阿都哈林作出上述决定,是基于两名被告莫哈末马再尼(35岁)及阿兹米阿都阿兹(53岁)的代表律师,成功说服指原有控状中存在疑点。
“在重新审视有关案件使用的法令后,法庭发现此案有合理的疑点。”
因此,法庭将此案转为刑事法典第304(a)误杀条文处理。而莫哈末马再尼被判处监禁18年及阿兹米监禁10年。
“执行日从被捕日期算起,即2012年8月20日。你们应该为此判决感到庆幸,并从中吸取教训。”
据控状,马再尼及阿兹米涉嫌在2012年8月20日凌晨4时30分,在蒲种乌达玛2/1路,以木棍致死28岁的莫哈末凯鲁(派单张员)。
此案的主控官是罗斯达副检察司,而被告的代表律师分别是拿督哈聂夫哈辛及沙菲益。在审讯中,共传召了27名证人出庭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