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诺沙丽达阿旺是在被告韩丹阿布胡申(27岁)承认犯罪后,作出上述判决。
若韩丹无法承担有关罚款(2万令吉),可以坐牢6个月来抵消。
在宣读判决之前,诺沙丽达表示,法庭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作出上述严重判决,虽然有关被告之前没有犯罪记录。
在今年3月25日,被告韩丹被提控时曾否认有罪。他被控于今年3月7日下午3时20分,在布城第2区国民登记局大堂里的自动提款机,干下有关罪行,触犯了刑事法典第380条文(建筑物内偷窃)。
根据控状,在3月9日,Safeguards公司接获投诉,指位于布城国民登记局大堂里的自动提款机,失窃了8万令吉的款项。于是,有关承包公司便去检查有关自动提款机,发现机器的安全门有被撬开痕迹,附加的保安线也断裂。
此案的主控官是纳比拉阿末副检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