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健强(译音,23岁)因强奸未成年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分别面对5项控状。法官阿查莫达今早判决被告各项控状被判25年监禁及2下鞭笞,共125年的监禁,不过因第3、4、5项控状的监禁刑期与第1项条文同期执行,被告仅需面对50年监禁及10下鞭笞。
根据第1至第4项控状,被告分别于2013年2月4日约下午3时、3月3日约下午5时30分、3月5日晚上约10时,以及2013年3月8日下午约2时30分,在一家补习中心强奸一名15岁少女,同时,第5项控状中,被告涉嫌于去年3月13日晚上11时30分,在吉打港口路一间屋子强奸同一名15岁少女。
4万保外等上诉
亚罗士打地庭法官阿扎哈莫达说,被告身为一名老师,理应分清楚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界线,被告却与受害者发生5次性关系,他作出上述判决,是给教育界和公众带来警惕作用。
被告辩护律师佐翰菲南达向法官申请暂缓执行刑罚,以让被告可以提出上诉。法官允许被告以保释金4万令吉,以及一名担保人,加上护照必须被押收,保外等待上诉。
此案主控官为阿尤罗海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