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被控在2009年9月29日,在拉惹乌达Gold City Management1楼办公室,涉及100万令吉失信案。
至于第二项控罪,则是在2009年10月21日在拉惹乌达大众银行分行,涉及2万令吉失信案。第三控罪,是在2009年11月25日在拉惹乌达渣打银行分行涉及3万令吉失信案。
第四控罪,被控于2009年7月31日,在拉惹乌达大众银行分行,涉及5万令吉失信案。第五控罪,被控于2009年9月11日,在甲抛峇底TignetGoldGlobal有限公司办公室涉及15万令吉的失信案。
被告的第六项控罪是,被控于2009年10月2日,在相同地点涉及3万3000令吉的失信案。
明年1月过堂
被告是在刑事法典409条文下,被控该6项罪名。若罪名成立,每项罪名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及罚款。
针对第一项至第三项控罪,被告选择不认罪,第一地庭法官朱力斯允准被告以25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外出。
而在第二地庭审讯的第四至第六项控罪,被告同样不认罪,获法官允准以15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外出。
该案的主控官是玛芝雅副检察司,被告律师则是纳迪古兰。两个地庭法官较后择定明年1月13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