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吉隆坡的蔡国治(66岁)是马来西亚知名房地产发展商,他在闻判后神色凝重,不愿受访。此案今年9月开审,前后审理5天,诉方律师为陈升满律师。
根据蔡国治的说法,1983年3月,他与妻子到乌节路星展分行开联名来往户头,并把13万6000新元(约34万令吉)存入新开的个人定期户头。
两个月后,他们联名开设保险箱,以1000新元(约2550令吉)新开的联名定期户头作保险箱租金的抵押,保险箱里有两张印有“自动更新”字样的定期户头收据。
2012年5月,他要关闭多年未用的保险箱,指示职员把两个定期存款转到来往户头,职员却说只有千元户头的结存,无法提供另一户头结存。
蔡国治之后与星展银行数次书信往来,要银行告诉他调查结果,还表明他不要“自动更新”那两个户头,要星展将它们关闭,把钱存入来往户头。
星展银行后来解释,客户如果关闭户头,资料将保存7年才销毁。因为该户头的交易已超过29年,银行已没有相关资料。
蔡国治向金融管理局投诉,指星展银行没按指示关闭户头,把存款转入来往户头。银行联络他,最后说13万余元户头已关闭,却无法提供相关提款详情。蔡国治多次交涉不果,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5名辩方证人供证时阐述星展银行定期存款的程序和记录方式,以及预防侦查可能错误的体制。为了查找起诉人的涉案户头,银行花了1228个工时始终找不到。该银行解释该户头没有未清存款的记录,以银行健全的程序来看,起诉人肯定已提款。
承审法官维诺综合证据,裁定星展银行没有欠蔡国治钱,至今也不持有上述款项。
他说,虽然起诉人坚称从未提款,证词不可动摇,但也不会改变他对星展银行稳健和完善作业方式的看法。
“星展银行有足够的监督和制衡体制,人为造成的错误微乎其微。因为如果真有人为错误,也就是星展银行未记录起诉人的户头期满或已被更新,内部系统将侦查到额外款项,进而追查到相关错误。”
他说,星展银行既然已经没有起诉人户头的记录,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钱已被提出。
“起诉人有两个定期户头,一个是充作保险箱租金抵押的定期户头,另一是涉案的定期户头。起诉人既然定期收到前者的结单,如果收不到后者结单,为何没向星展银行提出询问?针对这点,起诉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由此可推断有关户头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