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被告是Great Future石油有限公司董事拿督洛曼(56岁)及卡尼邦(68岁),他们今日上午被控上新山第4地庭;另外一名被告,也是该公司董事阿拉詹德兰(27岁)则缺庭面控。
2名被告不认罪,他们以初犯及不清楚此事,请求承审法官莫哈末哈达给予保外候审。
2被告6万保外
法官批准他们各以6万令吉保释和一名担保人保释出外,同时扣押国际护照,法官也谕令此案10月27日过堂。此外,法官发出逮捕令予缺庭的阿拉詹德兰必须在过堂日时出庭面控。
根据控状指出,Great Future石油有限公司被控在今年6月6日,傍晚6时,于巴西古当贡贡河域一艘名为HuiCai的油槽船私藏30万9525公升,总值达158万7000令吉津贴柴油,抵触1961年供应控制法令第20(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2(2)条文下被定罪。
在上述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10万令吉,或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违法公司可被罚款25万令吉。
案情显示,当天贸消部执法组是在水警的协助下,于巴西古当贡贡河域展开突击检查。
调查也发现,洛曼、卡尼邦和阿拉詹德兰在案发时是Great Future石油有限公司拥有人。本案主控官为陈美感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