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时,18岁的被告奴依玛沙菲,被指在2013年初某一晚上9时40分时,在甘榜巴鲁处的住家内性侵了当年15岁的受害者。在2013年8月26日晚上9时左右,受害者家人察觉受害者身形上的变化,在质疑之下将受害者带往三马拉汉诊所检查,发现受害者已有身孕。
之后,受害者向警方报案,而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将少年犯控上法庭。被告向法庭认罪后,而被判240小时社会服务以及鞭笞7下。
被告称有意娶受害者
检控官对这项判决不满,因而向高庭上诉,控辩双方今日在高庭进行陈词,高庭择订于10月3日,对这宗上诉案做出判决。
辩护律师在陈词时表示,被告和受害者之间是你情我愿,被告对受害者深具情意。辩护律师称,被告其实有意迎娶受害者,但因门不当户不对,受害方家属无法接受,因此才控以性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