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法令下,一旦罪成,他将可被罚款高达30万令吉及10年监禁。
根据首项控状显示,被告张忠源(51岁,译音)于今年2月27日下午约4时15分,在日落洞一间水族馆非法拥有5只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下保护的鸟类,即白胸苦恶鸟(Amaurornis phoenicurus),触犯2010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60(1)(a)条文。
此条文下罪成者,将被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监禁最高两年,或两者兼施。
次项控状指出,被告于同时同地,非法拥有两只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令下保护的动物,即雌鳖(Indotestudo elongata),而抵触2010年野生动物法令第70(1)条文。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者,可被罚款最高3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10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今日在没律师代表下出庭面控。原本他在法庭通译员以国语读出控状内容后,因国语能力有限而一直无法了解控状内容,更一度不耐烦表示要认罪,指本身不想再拖延案件了。
不过,法庭基于安全起见,为他找来另一名谙福建方言的通译员,被告最终在该通译员解释下,表示明白控状内容,并在思考一番后,才改口不认罪。
承审地庭法官祖哈米将此案件展延至10月16日过堂,以让他聘请律师代表。主控官为沙哈鲁丁奥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