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第六高庭法官诺蒂今日允准副检察司候美玲,基于需向武吉安曼警察总部申请详细文件为由,将该上诉案展延本月25日作出裁决。被告代表律师是蓝吉星。
现年42岁的被告莫哈末凯利一共面对3项控状,分别为一项强奸罪、两项抢劫及企图致死的控状,在今年3月26日被地庭判决监禁15年及鞭笞16下。
但是,总检察署不满有关判决过轻,今日提出上诉,希望高庭在斟酌整个案件严重性,对被告实施更严厉的处决。
首项控状指被告于2010年8月7日清晨6时40分至7时15分,在怡保花园东区,奸污一名当时年仅17岁的华裔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罪名若成立,可被判处监禁不少过5年或不超过20年,并可另加鞭笞。
第二及第三项的控状,则是指被告于同一时间及地点,使用菜刀抢劫该名华裔少女的手机、数码光碟机及现款500令吉,触犯刑事法典第392∕397条文(抢劫及企图致死或重伤)。
在该条文下,罪名若成立,可被判处监禁最多10年,另可加罚款。该项抢劫若是在天黑或天亮前发生,则可监禁14年并可另加罚款及鞭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