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常在报章上看见跳楼自杀案件,单是以12月首半个月,短短15天内就发生了至少9起跳楼案。自杀者年龄大致上介于22岁至65岁之间,自杀原因不一,或因忧郁症所困,或生理病痛缠身,或源自生活压力等。
心理医生黄维雄认为,当有自杀念头的人从新闻报导中遇到“同道中人”时,便会仿效他们的做法自我了断。因此,一种自杀手法会不断地被仿效,然后在该段时期成为一股趋势,成为风气。
这实属人们的一种同理心态,一旦发现与自己拥有相同际遇或困难的他人,利用跳楼来解决问题时,痛苦心理也会使其产生同样负面的思绪或冲动。对于已有轻生念头,而仍有矛盾心态的人来说,无疑成了某种助力,让负面情绪付诸行动。如一名患上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看见“同病相怜”的对方自杀后,也会产生“就像他/她一样,如果我这样死去的话,就不会再被病魔折腾了”的情绪。在自杀者的角度来看,自杀反倒成了一种“解脱”或“救赎”。
但对于自杀者以外的旁人,在看见新闻报导后,会产生一种“这人真傻,为什么要放弃生命呢?生命来得不易且也可贵啊。”的想法。心灵鸡汤贴文,生命是可贵的,请好好珍惜得来不易的生命。同时,也告诉读者,人生是充满正能量的,活著就有希望,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
很多人在面对自杀者时,会不理解这个人为什么要自我毁灭。甚至有些人,会指责自杀者以死来解决问题的悲观态度,而让自己的亲属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人们一味地指责或不谅解,却也未曾细究为什么一个好好的人会走上绝路。其实谁也预料不到,或许下一个自杀的,就会是身边的熟人,抑或会是自己呢。兴许,人与人之间,应该学习更多的关怀与宽怀。
其实在某些国家,企图自杀或协助自杀是种罪行。香港虽然在1967年撤销了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条例第33A,自杀即属刑事罪行的法律规则。但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罪成可判监14年。
而在大马,企图自杀是一项刑事罪行,在刑事法典第309条文下,任何人企图自杀可被判处最高可达1年的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相信多人对于这条例并未有太大的认知,而认知者也会怀疑这条例是否能有效地遏制自杀风气。
有者认为,对于一心求死的人来说,法律的确起不到多大的作用。但其实为一种规范,传达著自杀是错误行为的信息。或许自杀解决了自杀者的问题,但其并未解决了活著的人,需要面对失去亲属的痛苦。
“跳下去以前,请多想想身边的那个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