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一名六旬退休公务员性侵15岁少女上诉得直,无罪释放,引起举国哗然。无论是社会组织、政界人士都要求申请司法检讨。
被告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少女私处导致怀孕。尽管脱氧核糖核酸(DNA)报告已证明少女所怀的孩子是被告所有,但是被告仍无罪释放。其实,DNA报告不就是最有力的性侵证据吗?
遗憾的是在我国法律,所谓性侵的定义仅是指生殖器插入女性私处。显然被告是利用法律的漏洞,砌词摆脱罪名。就此案而言,虽然无法证明被告用生殖器性侵,但也应该以非礼罪来定罪,总不能让被告无罪释放。由此可见,刑事法典的强奸条文存有弱点,必须尽速修正。
上诉庭这项判决无疑引起了社会的隐忧。社会组织担心上诉庭此开先例,让往后的强奸犯干案后,还能大条道理可声称是用手指性侵,而逃过判决。这无疑对女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另外,被告的辩护律师指有关少女狡猾,还点出5项要点为被告辩护。个人认为,不管此案是基于少女狡猾,还是自愿性交与否,受害者只不过是个15岁的未成年少女。
而根据刑事法典第375(f)条文,一个男性若与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她本人同意与否,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同时,因为被告的性侵,让此案的少女年纪轻轻就需要扛上抚养孩子的责任,原本有著大好前途却遭摧毁。不管在生理或心理上,被告的行为确实实的给少女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让人愤怒的是被告无罪释放,逍遥法外之余,少女还被指责狡猾,这是一个受害者应该承受的吗?
此外,大马因法律漏洞也衍生了一些不公平判决的案例。2006年,女大学生朱玉叶被奸杀,虽能证明死者私处有被告的精液,但仍无罪释放,原因是死者身上出现第三者的精液。同时也无法证明被告杀人,因此让被告逃过法网。然而,让人疑惑的是,为何不提控被告强奸罪呢?幸好,上诉庭却于去年10月14日推翻高庭的判决,谕令之前被判无罪释放的被告必须回到高庭对谋杀指控作出答辩,案件迄今仍在审讯中。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的强奸定义过于狭义,已不合时宜了。政府应该重新诠释及扩大至利用手指或任何物体插入受害者私处,也可构成强奸罪,以保障女性。
法律是公正无私,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因此须确保法令符合社会当前的需要,才能将罪犯绳之于法,还受害者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