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1日讯)订立雇佣合约原意是保障双方权益,若有者以合约条例为“把柄”,掌控他人的人身自由,迫使他人在需“履行合约”下从事不正当服务,任何涉及违例及刑事成分的合约,无论自愿签署与否,都将失去其合法性。
上周在怡保万里望一所住宅,就发生一宗父亲疑女儿受工作合约条例约束及内容不合理,进而寻求人民代议士及警方协助,并揭发该屋内尚“软禁”著11名年轻女子的案件。
该批于娱乐场所工作的女生,因受到合约限制而疑遭“软禁”在宿舍,雇主订下不合理条例,包括欲离职需赔偿10万令吉、体重增一公斤罚款30令吉,以及若发胖则禁吃晚餐等。
怡保东区国会议员兼执业律师苏建祥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指出,以上述案例分析,虽然双方签署的是华语合约,但仍具法律效应,庭上会翻译为国语,仅是一旦查实含带刑事成分,该合约就不成立。
寻求律师审核再签约
“此合约存有许多疑点及漏洞,即使部分女生强调此合约是本身自愿签署,但并不意味著该合约属合法的,惟最终仍需胥视签约者个人意愿及法官裁决。”
执业律师梁卓经受访也说,依据1950年合约法令第24条文(Contracts Act 1950),任何违反公共政策、伤风化及违反风俗文化等的合约条例,该合约都属无效,雇主及雇员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合约条例并没列出任何含有违例成分的字眼,惟若查明确实从事不正当服务后,如性工作者及聚赌等,法官可以不鼓励从事此类行业,而将此合约宣告无效。”
他举例,国内娼妓属非法活动,若男女双方签约进行性交易,女方随后欲就此合约控告男方,女方就算已提供性服务也不具胜算,因任何牵涉违例活动的合约都将失效。
他说,在于双方都免除法律的追究责任下,对雇员造成不利,一旦雇员追讨拖欠的薪酬,劳工部会因合约无效而拒受理。
此外,苏建祥也分析,合约并不一定需由律师拟备,若以此案为例,该合约虽由本身雇主自行拟写,但也有一定法律效应,仅需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奏效,不过需有第三者既见证者在场。
他也就此案例建议签约者,若在不清楚合约条例情况下,可寻求律师审核及解释,确保完全了解合约内容及责任后,才签署该合约。
若合约存灰色地带须厘清 员工应了解内容才签约
签约前,任何存有灰色地带及模糊的字眼,都需再三了解及列明涵意后,方才下笔!
执业律师梁卓经指,签署的合约条例不应含糊,若任何合约内容字眼诠释带有困难,及字面定义很扩及不易明白,例如“倒酒”及“陪坐”二字,就存有多种意思,需要求雇主解释清楚。
不能违反劳工法令
也是双溪古月州议员的他强调,即使相关合约已缴付印花税,并不意味著合约属合法,此程序仅是可作为提呈至法庭控告的基本条件,以及做为已缴税日期的证明。
“很多人对上述程序存有误解,缴付印花税对合法化合约并不会起任何帮助,没缴付印花税也不代表合约无效,签约者可在过后补缴,仅面对额外罚款。”
另外,他叮咛民众,雇主及员工订立的合约,不能违反1955年劳工法令,任何违反此法令者,该合约皆属失效。
他举例,该法令阐明离职只需一个月通知及雇员基本享有8天年假等,若雇主提出不合理的条例,雇员可不必多加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