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总检察署解释,纳吉居家服刑令与释放令所产生的刑期问题,将对一马发展公司案刑期开始执行的时间所带来影响,因此需交由法庭裁定。
总检察署发文告表示,该署关注纳吉代表律师事务所Tetuan Shafee & Co就居家服刑所发出的文告,特别是指控总检察长越权、违抗国家元首谕令、无视庭令及导致纳吉被非法拘留。
“这些指控性质严重,需要澄清,以免公众对真实的法律立场产生误解。”
总检察署强调,该署一贯维护法治,尊重国家元首的地位,并承认国家元首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所享有的特赦权,绝不打算质疑、撤销或中止国家元首颁布的有条件特赦令。
“本署提出的问题,并非关于有条件特赦令的有效性或权威性,而是吉隆坡高庭于昨日发布的释放令对SRC国际案剩馀刑期的法律效力,以及该庭令对1MDB案刑期起始日期的影响。”
总检察署解释,这项争议时在昨日缴清5000 万令吉罚款以及吉隆坡高庭于同日签发释放令后出现。
“释放令提到,鉴于上述5000万令吉罚款已缴付予法庭,因此授权即时释放纳吉。庭令也提到,根据有条件特赦令,纳吉应在家监禁至2028年8月23日,以服完剩馀刑期。”
总检察署指出,这导致释放令的范围和效力出现一些法律问题,特别是该庭令是否仅涉及缴付罚款,并允许纳吉以居家服刑方式继续服完SRC国际公司案件的剩馀刑期,抑或意味著该案刑期已在法律上服完。
“这个问题与高庭在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中的判决有直接相关,该判决规定,1MDB案的刑期应在SRC国际公司案的刑期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此外,高庭于今年10月14日驳回了1MDB案中暂缓执行的申请。”
总检察署表示,若SRC国际公司案的刑期仍然有效,便应按照有条件特赦令执行剩馀刑期;但若该案刑期在法律上已经服完,则必须进一步厘清这对1MDB案刑期开始执行所带来的影响。
“该这两种情况涉及不同的法律影响,不应仅凭假设或单方面的诠释作出判断。”
总检察署也否认,寻求法律诠释的行为,意在篡夺或行使国家元首的赦免权的说法。
“特赦权与法庭诠释及裁定某项命令法律效力的权力,是两项不同的事项。向法庭寻求有关命令执行方式的裁决,绝不意味著质疑发出该命令者的权威。”
文告说,把总检察署关于法律问题需由法院裁定的立场,等同于指控总检察长僭越陛下特赦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总检察署认为,解决此问题的正确途径,是将相关问题交由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裁定,以取得明确的判决及执行指示,同时不影响任何机构的地位。
“监狱当局的责任问题,也必须根据适用的法律义务和命令来确定。任何关于总检察长或任何一方指示监狱当局违法行事的指控或暗示,都不应在缺乏明确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被当作结论提出。”
总检察署强调,严正看待那些把总检察署描述为违抗国家元首的言论。
“就总检察署提出的法律问题而言,此类指控毫无根据。确保特赦令依照法院的有效命令妥善执行,是维护国家元首权威和法治的责任,而非违抗陛下命令的行为。”
总检察署强调,法院的迅速裁决至关重要,不仅是为了确保有条件赦免令的执行以及1MDB案的判决依法执行,也是为了维护纳吉的权利。
“如果法院裁定SRC国际案的刑期已结束,继续依据该判决对其进行拘留可能导致其服刑时间超过适当期限。反之,如果判决仍然有效,其执行必须符合有条件赦免令的条款以及法院的任何相关命令。”
总检察署认为,释放令的法律效力问题应立即提交法庭,以作出明确裁定和指示。
“此举并非旨在拖延或阻挠有条件特赦令的执行,而是为了避免在执行现有命令时出现不一致,并确保任何判决均不会违法执行。”
总检察署强调,该署无意对媒体就应由司法程序裁决的事项提出的指控进行报复。
“各方均应尊重国家元首的地位、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不得提出可能导致公众对这些机构职责履行产生误解的指控。总检察署始终致力于维护和执行国家元首的命令,尊重法庭的裁决,并确保每项判决都依法、有序、准确地执行。透过法庭获得法律确定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各方权利的负责任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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