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莫哈末依兹里表示,律师被指唯利是图,只为出价最高者服务,并会想尽一切办法为委托人辩护脱罪的看法,是对律师职业的偏见和误解,且忽略了律师在法律工作中所扮演的真正角色。
经济部长拉菲兹日前在社媒上发文,暗指作为面对枪支指控的以色列男子的代表律师,其服务似乎是“价高者得”。
依兹里今日发文告说,律师公会认为拉菲兹发表的“诽谤性”言论令人担忧,因为这些言论对法律职业具有贬损性。
“他(拉菲兹)的言论还触及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正当程序的概念,以及在言论自由与公平审讯权之间取得适当平衡的必要性。”
他解释,律师的职责是为委托人提供辩护。
“律师不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增减,只会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因此,律师是完全中立的。虽然为了从委托人的角度陈述案件,需要对委托人的案件有一定的同情,但这并不意味著律师认同委托人。”
“在大马,正当程序要求由法官或其他行使司法职能的官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确定被审判者是否有罪或责任。这意味著,对案件做出裁决的权力完全属于法官。当民众或媒体发表法官正在审理案件的可能结果时,可能构成违反禁止评论悬而未决案件的原则。”
依兹里强调,尽管律师公会是言论自由权的坚定拥护者,但这种权利不应以损害一个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为代价。而拉菲兹在法庭对案件做出裁决之前,便对该律师及其外国委托人发表了相关言论,过早地对委托人的清白提出了质疑。
“获得公平审判权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联邦宪法》第5(3)条文规定的法律代表权。这项权利确保任何被迫在大马法庭出庭的人,都能获得律师服务的保障。”
“《1978年法律专业(职业与道德)条例》第2条文也规定,如果律师精通该法律领域,则有积极的专业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除非有特殊情况阻碍律师提供服务,否则律师不应拒绝需要法律代表的委托人。这样做无异于剥夺委托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外国人,不应剥夺他获得法律代表的权利。拉菲兹提到的律师只是在履行其职责,在大马法庭为其委托人提供辩护。
他直言,法治原则,也是国家原则(Rukun Negara)的一部分,它要求大马刑事司法系统按正当程序运作,无论被告的出身如何。否则,就等于在案件审理之前就认定被告有罪。
“大马律师公会呼吁各方,停止对律师在履行正常职责过程中的歪曲和不道德的影射。律师应该能够毫无畏惧或偏袒地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并且不受任何毫无根据的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