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在榴梿出口前检验检疫,中国方面规定,马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榴梿进行抽样检查。
如果2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榴梿输华。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马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在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方面,经检疫合格的货物,由马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附加声明,写明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贸易正式开始前,马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输华榴梿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榴梿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榴梿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认可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马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剩馀时间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榴梿进口。
马方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