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高庭维持裁决,卷入交通事故的巴勒斯坦驻马来西亚大使之子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得被起诉。
高庭司法专员苏扎娜表示,被告莫哈末瓦阿布阿里和巴勒斯坦大使馆都成功证明,他们受到1966年《外交特权(维也纳公约)法》和1999年《领事关系(维也纳公约)法》的保护。
她说,莫哈末是巴勒斯坦大使的儿子,他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外交豁免权。
她昨日在司法机构网站上发布一份长达19页的判决书中称,法庭认为,原告的上诉没有任何实质依据,以让本案提出上诉干预。
“很明显,被告一(莫哈末)是受保护人士,因为他是巴勒斯坦驻马来西亚大使的儿子,而大使是该国驻大马使团的负责人。因此,其子享有法律赋予的外交豁免权。”
她说,也没有证据表明莫哈末放弃了他的外交豁免权。
她说,出于这个原因,原告多尼西亚(Donisyah Putra Amry)的索赔是站不住脚的,被驳回是正确的。
多尼西亚被法庭勒令向被告支付3000令吉的堂费。
苏扎娜说,原告并非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因为他有权向为大使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巴勒斯坦大使馆是该涉事汽车的登记车主,并拥有忠意保险(马)私人有限公司的保险。
警方此前曾向莫哈末发出传票,他为此支付了300令吉的罚款。
苏扎娜还在判决中指出,多尼西亚已收到被告的个人赔偿,并指这一事实是无可争议的。
尽管如此,多尼西亚还是在地庭起诉了莫哈末和大使馆,以要求他们赔偿他在事故中遭受的一般损失和特别损失。
事故发生时,他正骑著摩哆,而莫哈末正在驾驶大使馆的汽车。
地庭随后宣判,由于原告享有2项国际公约规定的外交豁免权,因此法庭对其没有管辖权。
该决定还导致下级法院驳回了多尼西亚于2023年4月3日,提出的诉状和索赔。